时间:2021-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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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汉江干流全段天然水域。安康市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按照国家现行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

  

  二、禁捕期限: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性捕捞;汉江干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自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县区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鱼”“野生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虛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安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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