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平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人民陪审员办法(试行)》等规定,我院拟选任5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年龄偏大、群众威望高的公民,学历可适当放宽;

  3、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综合素质高;

  5、身体健康;

  6、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7、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推荐或本人就近在人民法庭或法院政工科自荐报名,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2、对自荐报名人选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选,由县人大、法院、司法局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确定拟选任人选。

  3、公示及任命。对通过考察的拟选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由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平利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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