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9-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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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暮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进入了相对平和的晚年,生活多以与世无争、安享晚年为主。而也有一些人暮年时身陷家事纠纷,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不得不疲于应对,原本的天伦之乐似乎离他们越来越远,暮年变得无处安放。

家住石泉县城区的周婆婆今年快80岁了,老伴早已去世,育有三儿两女。

年他的三儿子李亮不幸突发疾病去世,因其生前早已离异,留下一套位于城区某社区的房产,还有一个11岁的女儿小馨。

因房产继承关系,年小馨的法定监护人马某(三儿子前妻)代理起诉周婆婆,经法庭审理,判决该房产由小馨继承所有,小馨向周婆婆支付元作为放弃房产继承份额的补偿。年7月,小馨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请求法院执行局强制被执行人周婆婆立即腾出房产。

拿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反复看了案卷后,挑出了几个问题亟待解决:一、被执行人既然拿了房屋补偿钱却不搬离是否有其他原因?二、今年14岁的小馨的法定代理人马某现在已经在外省定居,为什么必须这套房产?三、被执行人能否腾房搬离?

法官经过前调查可以明确的事实是:一、该套房产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房屋地段较好,属于老旧小区。二、涉案房产内实际居住三人,分别是周老婆、二儿子李华和大孙子(19岁周老婆大儿子的儿子),其中二儿子生活在阳台,属于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是社区注册低保户。三、大儿子离异目前借住他人房子,无固定收入。大女儿外嫁城关镇,小女儿现居住是廉租房,均无固定工作。老婆婆即使搬出去,赡养纠纷的矛盾将立刻显现,而且更经不起折腾的老婆婆真的就到了老无所依的地步了。

在家庭调查完后,法官通过走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查询,确定的执行思路是:一、现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小馨名下。二、参考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中新设用益物权之居住权来解决。既房本上是小馨的名,实际居住为老婆婆,居住权期间百年后。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百年后精神病儿子怎么办?二、居住权年1月1日后申请人不设立怎么办?

带着两个不可回避问题,法官一周后再次去老婆婆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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