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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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婚后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子

然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但男方在此时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

女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2月14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张某生育一女小花,年生育一子小明。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在观念、脾气和性格等方面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年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王某与小明在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生物DNA检测,得出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子女的结果,王某遂要求张某返还其从备孕至儿子出生至今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有对张某常常实施家暴行为,于是立即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引导王某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解决小明的相关问题,并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陈明利害关系,并从利于两个孩子成长等方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多方面疏导情绪,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小花随王某共同生活,张某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每月承担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小明随张某共同生活,王某不承担小明的生活费,同时张某向王某支付小明出生至今的相关费用、赔偿王某精神损害等共计元。

法官说法

婚姻是终身大事,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症结及各自存在的问题,应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尊重,互相关爱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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