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9-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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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在园幼儿,下同)是指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全市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建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监督检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并按时向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人员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镇(办)有关部门要配合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第七条认定机构和职责: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校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附已有的相关证明),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依据人社部门)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学校应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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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区、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建立具体的认定制度。

第二十条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参照各高中学校或高校的认定结果,原则上不再要求学生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中高职一次性扶贫助学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此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安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贫困学生认定办法精准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工作的通知》(安教发〔〕21号)《安康市教育局体育局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安教体发〔〕16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文件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文:刘梅

审核:廖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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