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明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筹资、待遇双统一。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根据《通知》,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元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等参保人员,减免个人缴费。

《通知》规定,各市区将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医院,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医院住院,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根据《通知》,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通知》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性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消息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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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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