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5-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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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疫”妨害公务案在兴庆区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

法院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检察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授权永康社区工作人员翟某某在兴庆区德胜三村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对小区出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劝阻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小区,提醒居民外出佩戴口罩,对小区内进行消毒和疫情的宣传。

2月2日中午12时许,翟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并推搡翟某某,后李某某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翟某某,翟某某警觉并将其控制。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判时,法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旁听人员进行“无接触式”庭审。

办案人员全程不接触犯罪嫌疑人,对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交叉感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疫情防控与依法办案的有效衔接。

记者:吴璇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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