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61号),医院销售劣药“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壹佰柒拾陆元肆角(.4元)1.5倍的罚款贰佰陆拾肆元陆角(.6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61号当事人: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OY13A住所(住址):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九路北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立本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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